很多人在聽到退休金和養老金這兩個名字的時候,根本搞不明白這兩種待遇的區別。實際上,這兩種待遇是不同時期對于養老待遇的不同稱呼。除了這兩種稱呼以外,實際上還有好多其他的稱呼甚至養老待遇,下面讓暖心人社帶大家解析一下。
養老待遇最初的稱呼。
其實,養老待遇最初的稱呼不是退休金,也不是養老金,是叫做“退職養老補助費”。相應稱呼的來源是1951年的《勞動保險條例》。新我國成立以后,當時百廢待興,為了體現我們社會主義我國的福利特點,國家建立了勞動保險制度。勞動保險制度,實際上涵蓋了現在的養老、醫療、工傷、生育、喪葬、撫恤等各種各樣的待遇。實際上現在很多地區的喪葬、撫恤待遇還是按照《勞動保險條例》來執行的。
退休制度的建立。
實際上,《勞動保險條例》主要是針對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建立的,然后還存在著一定的不足。1957年,國家出臺了關于工人、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,將企業和國家機關的所有人員都建立了相應的退休制度。相應的退休制度,是以過去的養老制度為基礎,但是明確規范了稱呼。退休人員領取的待遇叫做“退休費”,一直發放到退休人員去世為止。退休待遇,如果參加了勞動保險制度,就由勞動保險基金支付,沒有則由企業行政方或者國家民政部門列支。
除了退休制度以外,國家還對不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建立了退職制度,1958年頒布并實施。相應的退職制度領取的待遇叫做退職補助費,不過是一次性的。
退休、退職制度的完善。
1978年國家重新出臺了有關的退休退職制度,頒布了國發1978年104號文件,主要包括《關于工人退休、退職的暫行辦法》和《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》。相應的退休退職改為身份管理了,過去女性工人退休年齡是50周歲,職員是55周歲。變為身份管理以后是女干部55周歲,女工人50周歲。退休費的待遇,通過1978年文件標準有所提高,退職費的待遇統一為40%的本人基本工資。
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。
1986年10月,國家實施勞動合同制度,對于新入職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實施退休養老基金制度,職工本人繳納一部分,用人單位繳納一部分。相應的退休養老基金制度,1991年全部轉變為養老保險制度。這時候退休人員領取的待遇就成為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養老金了。
2005年,國家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頒布,才制定了現在的養老金計算模式,主要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,全國統一。
2011年《社會保險法》頒布實施,徹底明確了有關的退休待遇,養老保險累計消費滿15年,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。除了退休制度,國家對于沒有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就失去勞動能力的人員,允許他們領取病殘津貼。這實際上類似于過去的退職待遇。
所以,具體的退休待遇稱呼變革還是非常復雜的,從責任劃分上說過去有用人單位發放的待遇叫做退休費或者退休金,現在我們有國家支付的養老待遇一般被稱為養老金。這就是兩者的區別。#理財大賽第三季#


